重-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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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

10.2.5 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3条要求。 2 B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4条要求。 3 C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5条要求。 4 D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6条要求。 10.2.6 标志牌的验收应符合5.7条规定。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只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目测。

10.2.7 系统供配电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8 工程验收的组织和记录等应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1 系统使用和维护 11.1 使用前准备

11.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

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11.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11.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11.2 使用和维护

11.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11.2.2 每日应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11.2.3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态;

2 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3 检查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控制功能。

11.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定期进行自放电,放电时间

应满足30min,若低于30min,应对不能满足应急工作时间的产品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