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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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方在公告中要原则性的索要购置工作的总供货建议。

2. 允许供货人提出补充总供货建议的变量供货建议。买方可在公告中限制或排除这种可能性。 3. 买方可在分供货建议情况下放弃总供货建议。并在公告中将此事告知。 第23条 偿付权利

1. 对供货建议的拟定,供货人原则上没有要求偿付的权利。 第24条 供货建议的启封出,并打开供货建议。 a议。

买方要就供货建议的启封作一项记录,其中最少要记录下列说明:

b

2. 计划中的预付款要被看作是例外,买方要在公告中将这种例外予以公布。

1. 在提出供货和委托服务工作的公开和选择方式中买方的两名代表要检查供货建议是否如期提 2. 在提出承担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开和选择程序中,供货建议要按下列例规打开:

在公告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由至少两名买方的代表一起打开按期交呈的供货建

1. 在场人员的姓名; 2. 供货人的姓名; 3. 呈文的日期;

4. 供货建议当时的总价; 5. 供货建议的变量。

第25条 供货建议的调整和检查

第26条 谈判选择谈判对象。 a b c 3 a b c

买方要从技术和计算方面调整供货建议,使其具有客观的可比性。并对其按成交标准进行检查。

1. 如果根据购置法第20条第2段谈判的先决条件之一实现,买方根据附加费标准在供货人中 2. 如果可能买方可最少考虑3位供货人并书面向其通告下列内容:

他们当时经调整的供货建议;

要进行谈判的供货建议组成部分;买方在口头谈判时至少要做如下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谈判结果。

谈判的供货建议组成部分

呈送最终书面供货建议的期限和方式。

所有在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27条 订单的分割

4.买方在成交前不能向参与的供货人透露有关竞争性供货建议的信息情况。

1.在发出订单方面买方可将订单分成分订单或整个发给多个供货人,买方应把意图在公告中公布。 2.如果供货人只提出了总的供货建议,则没有接受分订单或进行合作的义务。 第28条 中标的通知 a b c

订货程序种类;

买方要在中标后最晚72天通过下列说明来公布成交:

订购物品或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买方的姓名和地址;

d e f

中标的日期;

有关供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有关供货建议的价格或在订货程序中所提供的供货建议最低和最高价格。

第29条 合同的签订 1. 买方书面签订合同

2. 在向商品交易所购物时买方可不采取书面形式。 第30条 订货过程的中断、重复和新条件 1. 如果买方没有实现计划,可中断进程。 a b

第三节 统 计

第31条 对应权利(25条) 1 2 a b c d

3. 买方原则上可使用他们的全部贸易条件。这因为,交易本来需要对特别的条件进行议定。

2. 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中断或重复订货程序;

供货建议没达到公告和公告文件规定的标准或技术要求;

由于技术标准条件的变更或放弃畸型竞争而期望有利的供货建议。

3. 若买方从根本上变更方案,可以执行一项新的订货方式。

隶属于购置法的买方须向联邦对外经济部寄送关于其购置的统计。在统计中要说明下列情况;所有发出订单的预计总值;

根据购置法第6条和货物、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分类的统一分类系统就阈值情况分门别类统计按照b条款分门别类统计自由发出订单程序中的订单数量和总值

发出订单的数量和总值;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例外处理条款而未按其规定发出的订单数量和总值。

3. 在按购置法第2条第1段d款查明根据第2段a款的总值范围内联邦邮政的邮政和汽车企业要注意订单的阈值。

4. 联邦对外经济部对总数进行计算,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5号做出统计并按关贸总协定附录2和附录3分类。

第三章 其 它 购 置

第一节 通 则

第32条 有效范围 属本章规定规范的: a

1. 在购置法第6条规定的阈值以下的订货。 2. 由于其他原因未归入购置法的订货。 b

一般的联邦管理部门、联邦的酒类管理部门,联邦的技术高等院校及其研究机构的订货事宜;

邮政和军工企业的符合规定但未纳入购置法的官方订货,包括联邦铁路。

第33条 对应权利保证情况下被考虑。

1. 按照本节规定外国供货人在发出订单问题上要根据瑞士供货人在其相应国家的对应权利得到 2. 除对应权利原则外购置要在1991年10月4日的阿尔卑斯山过境决议范围内处理。

第二节 发出订单的方式

第34条 方式的种类和方式的选择

1. 根据本章规定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开选择或有前提的邀请方式和独有方式提出官方订货。发出订单均适用。的方式发出订单。 1 2 3 a b c d e f 1 2 a b c d

3. 联邦对外经济部要定期通报购置机构其他国家保证对应权的情况,并解答供货人的有关询问。

2. 购置法的规定和本条例第二章中除第3节和第16条第7段以外的条款对以公开和选择方式 3. 购置法第18条第2段和本规定第16条第5、6段适用于联邦邮政和铁路企业以自由或选择 第35条 邀请方式

买方通过邀请方式来确定,在无公告情况下邀请那些供货人直接提出供货建议。如果可能买方至少要征集三份供货建议。通过邀请方式可以发出;

按照购置法第3条第1段e款规定的订单;

按照购置法第6条第1段a款和b款规定未达到阈值的供货和服务订单;

按照购置法第6条第1段d款的规定未达到阈值的联邦邮政(在d款条件下)和联邦铁路供货联邦邮政在电信方面的供货和服务订单,其价值不达到1''''209''''000法郎。价值未达到2百万法郎的建筑订单。根据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建筑订单。

及服务订单。

第36条 独有的方式

独有的发出订单要符合第13条第1段。

从较大范围上看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直接并不经公布地发出订单;价值未达到100''''000法郎的建筑订单。

发出的订单属购置法第3条第2段a至d款和第2段a、b款范围。价值未达到50''''000法郎的供货和服务订单。

鉴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对执行和完善事先通过竞争而发出的购货和服务订单的影响、使弥补工作

变得必要,而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其与原订单的不一致会给买方带来大量困难。 弥补工作的价值最多为原订单价值的一半。 e

关系到一项新的同类购货和服务订单,它涉及通过公开和选择方式而发出的基础订单。买方在

其对基本方案的公告中要指示,对于此类订单可采用独有的发出方式。 第37条 中标标准 第38条 合同的签订 第39条 判定

经济上最优惠的供货建议中标,这将按购置法第21条第1段得以验证。 按照第29条签订合同。

在根据本章所作的交付过程中做出的判定不意味着决定。

第四章 设计和总包竞争

第40条 目的 12

设计和总包竞争为委托人作探寻各种解决办法之用,特别是从计划、创新、经济及技术角度。

本条例其它章节的规定在与本章规定不矛盾的情况下也适用这方面。

第41条 与协会法律的竞争条款之间的关系条例不相矛盾。

委托人在个别情况下对竞争方式进行调查,届时将完全或部分参考行业协会的规定,只要其与本 第42条 竞争种类 a b 2

1. 设计竞争用来对下述情况寻求解决的建议。

通常确定和划定的任务(思维竞争)

明确划定的任务和对部分或全部实现解决方法的相应合同伙伴进行调查(项目竞争)总包竞争用来对明确划定的任务寻求解决建议并提出实现办法。

第43条 运用方式

1. 只要其价值达到购置法第6条第1段的标准阈值,或在建筑方面的总包竞争上价值达到200万法郎,计划或总包竞争就要以公开或选择的方式予以公告。 2. 如果没有达到阈值价值,竞争可采用邀请的方式。 第44条 竞争价值 a b c

1. 竞争价值由下列条件组成:

思维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

项目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以及竞争计划中阐明的计划性工作的预计价值;总包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和发出的订单的预计价值。

2. 买方规定一个相应的全部价格总和,并根据相应关连方式中通常价格和购买金额、竞争方式、要求的竞争力、期望参加者的数量、预计给竞争参与者的补偿及一项拟好的计划订单或供货来划定。 第45条 准备

1. 买方聘请一名或数名国内或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服务。

2. 这些专家须熟悉竞争事务并有资格胜任为买方出主意的工作。 a b c d e

选择适当的程序;竞争的公告;制订竞争方案;

3. 专家们要在整个竞争过程中为买方提出主意,特别是在下列问题上:

挑选价格仲裁人员和鉴定人;挑选参加竞争者。

4. 只要这些专家不受托按第49条进行初试,便可做为物价法庭的有投票权的一员。 第46条 公告

一项以公开或选择方式进行竞争的公告包括附件6所列说明。 第47条 鼓励新生力量参与量的新生力量。

对于以选择方式进行的计划竞争可以在公告中规定,在应邀参加竞争申请的卖方中必须有一定数 第48条 无记名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