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法治理论考试复习题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7年度法治理论考试复习题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628f442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d5

B.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予以问责

C.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予以问责

D.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110.对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保证问责发挥其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促进作用,下面关于问责决定作出后的说法正确的有( ABC )。

A.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B.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C.问责决定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D.以上三种说法均错误

111.党的问责工作要做到( ABC ),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失责必追究 D.权责相一致

112.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 BC )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A.政府

B.纪委(纪检组) C.党的工作部门 D.人社局

113.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 BCD )。

A.直接责任 B.主体责任 C.监督责任 D.领导责任

114.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 ACDE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A.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D.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7-

E.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115.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党内两大法规的修订,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以及“纪在法前”的精神。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AC )。

A.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共产党员必须有更高的要求

B.这让全国人民有了道德的“高线”和纪律的“底线” C.依照党内法规从严治党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D.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意味着党纪高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

-38-

四、简答题

(一)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参考答案: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为公民下落不明超过2 年;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3)两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原则为l 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9-

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三)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

1.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行为人应当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效、无效的判断不同。事实行为,一经实施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完成后能否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需要法律进行效力性评价,因此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

3.代理的适用不同。事实行为,行为人自己承受法律后果,不可能适用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则有可能存在行为人与行为后果的分立,有适用代理的可能性。

解析: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简述网络运营者负有的安全保护义务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论述题

论述题一:

材料: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