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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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包产以外增产的粮食,超产奖励所得的粮食,出售经济作物所得的国家奖售的粮食,除了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可以留下少量作为本队的储备粮以外,应该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不论是超产或者减产的生产队,都应该在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数量,奖给生产特别好的社员或者作业小组。

对于工作积极、办事公道、有显著成绩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可以从超产部分提出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奖励。奖励多少,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杜员大会评议。 三十六、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

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 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管钱、管帐、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属于生产队所有的或者由生产队负责保管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业产品,都要认真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应该有一个副队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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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 社 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认真执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男社员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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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 干 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一级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一)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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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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