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论_形考作业6(电大工商本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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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合并”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QQ群 参加者: 一、发言提纲 欣刚:

滴滴快的每日烧钱过千万 恶性竞争压力巨大

从打车到专车到红包,滴滴打车快的打车这两家近似度极高的公司一直在贴身厮杀,虽然没有像美团和饿了么真的大打出手,不过各种营销策略上针锋相对的火药味也很浓,这样合并后的公司,除了在烧钱上可以协调外,还有什么合并的缘由?

1.结束在补贴上的恶性竞争,提高对出租车、乘客的补贴议价能力。乘客和很多车主在两家之前摇摆,谁提供的补贴多就用哪家,其实用户养成使用习惯很简单,关键在于对出租车和私家车等服务提供者的控制,滴滴快的之前因为彼此忌惮而不敢先动手,现在就无所谓了

2.滴滴快的合并后,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两个支付渠道将可以同时使用。腾讯与阿里对于打车软件的支持也是着眼于移动支付的布局,这样对于急于扩展用户的双方都是好事

3.腾讯与阿里的公关资源可以发挥协同作用,现在对于两家打车软件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主管部门的态度,尤其对于专车,主管部门此前倾向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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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神州租车和易到等有租赁车辆和牌照资源的租赁公司服务商也进入专车市场,因为本身拥有车辆的资源可以绕开主管部门的限制,对于滴滴快的的专车业务构成冲击,合并后的新公司与租赁公司的谈判能力也增强。

5.财务上的考量,合并既可以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也有利于新公司未来的融资,作为垄断市场的玩家,扶持第三家的竞争者进入的门槛过高,投资人也没有什么其他的选择了。 二、讨论过程记录(QQ讨论组的讨论过程) XXX:

阿里与腾讯在合并后的新公司持有相同比例的股份——表面控制权等同,实际影响和资源支持力度还要看谈判。另有一种说法滴滴持有更多股份,快的高管团队将套现离开,但不知阿里能否同意。 XX:

根据两家公司最近的融资计算,新公司估值60亿美金——两家公司最近两个月分别获得6亿美元和7亿美元的融资,估值60亿美元只是简单的相加,如果“大腿”们追加投资,估值会更高,也许下一个100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也会很快出现。 XXXX:

中国互联网领域直接竞争对手的合并的案例包括优酷和土豆、易迅和京东。优酷和土豆业务模式和市场恶性竞争导致两家烧钱过快,合并后资源共享降低了烧钱的些许速度,但与其他的竞争又在延续。用户表面上并没有感觉到多大的改变,土豆的创始人王微不久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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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重新创业。滴滴快的很可能将延续优酷和土豆的模式,在对投资方的资源使用上延续易迅和京东的模式。 XXX:

滴滴打车快的打车这两家如果真的达成合并交易,将再次证明一个道理,在生意场上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目前看合并没有公布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利益方的协调,只要谈好了价钱,大家不介意排排坐吃果果。消费者欢迎竞争,一家软件打不到车,总有另外的选择。但垄断对于公司来说才是最好的经营模式。

滴滴快的公司合并属于发展战略的横向一体化战略。企业实施横向一体化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竞争压力、实现规模经济和增强自身实力以获取竞争优势。

横向一体化战略的主要使用情形:(1)企业所在产业竞争较为激烈;(2)企业所在产业的规模经济较为显著;(3)企业的横向一体化符合反垄断法律法规,能够在局部地区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4)企业所在产业的增长潜力较大;(5)企业具备横向一体化所需的资金、人力资源等。 XXXX:

滴滴快的合并,按照不同角度分类分别属于何种合并类型:(1)按并购双方所处的产业分类,本合并属于横向并购;(2)按被并购方的态度分类,本合并属于友善并购;(3)按并购方的身份分类,本合并属于产业资本并购;(4)按收购资金来源分类,并购可以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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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滴滴快的合并的好处:(1)避开进入壁垒,迅速进入,争取市场机会,规避各种风险;(2)获得协同效应。第一,并购后的两个企业的“作用力”的时空排列得到有序化和优化,从而使企业获得“聚焦效应”(统一调配);第二,并购后的企业部不同“作用力”发生转移、扩散、互补,从而,改变了公司的整体功能状况(优势互补与共享);第三,并购后两个企业的“作用力”发生耦合、反馈、互激振荡,改变了作用力的性质和力量(互相促进、再创新);(3)克服企业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增强对市场的控制力。

滴滴快的合并引发了人们关于反垄断的热议。根据规定,并购是否应该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较大企业通过并购导致市场上竞争者减少的行为,应进行事前强制申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为《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之一,该规定要求具备以下两个中任意一条的,在并购前应该向商务部主管部门申报,否则不能进行合并: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围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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