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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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 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建设。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 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要求,不断提高联 网收费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推广高速公路全程监控、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车 辆通行能力。

联网收费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计提,专 款专用,具体计提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 车辆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口、服务区、重要路段等区域逐步建立和 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服务信息,由省高速公 路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 还贷、 路况、 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 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 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功能完善、 适度超前的原则。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省高速公 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 60公里。

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服务区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 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经营 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主经营, 也可以对外承包经营, 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 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 设施; (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 性基本设施。

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保持服务区的安全、 清洁、 卫生。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

(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行为是否 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卫生、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高速公路(含在建派驻路政管理 机构。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经费从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列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 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检查、制 止各种非法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 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为举报者保密,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着装整齐、佩 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 警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印、安装、使用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相同或 者相似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依法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时,需 要采取紧急通行措施的,应当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外缘起 1米的区域;

(二无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的,为公路路沿石外缘起 5米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 1米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抛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边沟; (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擅自安装、拆除、涂改、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志; (六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载物拖地行驶; (七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养殖; (八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 理机构批准:

(一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构筑物,架设杆线,埋设管道、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