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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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 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企业以及引进新项 目、合资、合作、参股、兼并、重组等改革及发展行为所涉及的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 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注重效益。即明确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与权属企业的权责关系,落实出 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强化出资人投融资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的权能,保障市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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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安全,规避和化解投融 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第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第八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符合下述要求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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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主营业务投资; (三)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四)境外投资、股权投资、债券类投资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五)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六)需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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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及资产运营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呈报审批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具体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

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申报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投资意向,上报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批。

3、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4、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须经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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