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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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国资委受理申报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管理。

6、资产运营机构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直接进行的投资项目,应按管理权限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及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批(备案)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相关材料、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3、合资、合作方资信证明,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集体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8、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处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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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贯彻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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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融资管理权限:资产运营机构、直管企业及大型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融资项目、其他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 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 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 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原则

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融资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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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申报审批的融资项目,上报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融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批。

3、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4、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融资项目,要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

5、市国资委受理申报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管理。

6、资产运营机构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直接进行的融资项目,应按管理权限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融资申报审批及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项目审批备案申请报告; 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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