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的应用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关于审查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的应用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6a970c1d5bbfd0a79567377

第三、要审查被告人的翻供的证据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是否能够印证。

第四、要审查被告人的最初供述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是否能够印证。

第五、要通过政法机关真实地了解被告人供述和翻供的客观环境,被告人的相互矛盾的供述是否存在外部作用。

综上,如果被告人的最初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印证,那么被告人的最初供述应当视为真实的。相反,被告人最初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而翻供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被告人翻供的供述就是可信的。如果被告人的最初供述和翻供均无法与其它证据相印证,那么,该被告人自相矛盾的供述就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六、对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

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瑕疵证据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非法证据、违法证据及瑕疵证据等不同的提法。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指向的是不符合合法的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那么瑕疵证据的概念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的概念是并列关系,还是包涵关系呢,学术界没有一个通说。笔者认为瑕疵证据的提法应有别于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其指向应是证据的微小缺陷,只有仅存在微小缺陷的证据才可以称之为瑕疵证据。

从追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的原则出发,对非法证据及违法证据的效力应持否定的态度。对于此类证据只能作为案件的线索,对已由充分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起到一个辅助证实的作用,或者依据此类证据以合法程序调取其它证据。

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应区别于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对这一问题探讨如下:

首先,要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进行界定,二者之前很难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和具体区分标准,只能根据案件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总的来说,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考察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越重越应确定为非法证据,违法情节越轻则越应确定为瑕疵证据。

(二)考察非法取证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危害程度越重越成确定为非法证据,行为危害程度越轻则越应确定为瑕疵证据。

(三)考察非法取证的办案人员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越深越应确定为非法证据,主观恶性越小则越应确定为瑕疵证据。

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刑事司法的现实情况。理想的刑事诉讼证据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从程序方面都应是完美无缺的,这是人们追求司法完美的最佳境界。瑕疵证据不符合这一要求,但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客观条侔限制,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本身还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进步完善的过渡阶段,另一方面我们在司法资源、物质装备及其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等方面也遂都需要一个不断加强和发展的过程。与此相对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某些刑事犯罪的犯罪率还一直居高不下,社会治案形势仍很严峻,而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手段还仍然比较落后,办案条件也仍然较差,破案率相对较低。如果不加区分地全盘否定瑕疵证据的效力,就很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瑕疵证据的判断要区分于非法证据和违法证据。

第互,瑕疵证据的处理原则。瑕疵证据的特点就是取证行为的轻微违法性,而这种轻微违法性又只会对具体诉讼证据的理想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略微的缺失,但对予诉讼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真实存在并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审查确定“瑕疵”不是司法人员主观所追求的,而是过失或疏忽无意中造成的形式要件的不规范,并且可以排除证据的危害性,就可以采信,不宜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违法证据一概而论。

第四,对瑕疵证据,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要进行必要的补查,力求使证据达到完美的程度,不能对瑕疵证据视而不见,见而不查,对这类证据的审查,要穷尽到再无工作可做的程度。

以上是笔者在司法实践的一点体会,以及在各界司法理论中“艺海拾贝”,有不当之处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