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工程管理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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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附近的国家定位放线基准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并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专门的测量工程师和经标定过的仪器对施工单位的定位放线情况进行严格校核复验。

4.5.3.2重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由于许多重要的材料、设备均

为甲供,因此必须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于乙供材料,必须在施工合同或 限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质量要求描述。所有进场材料根据规范要求查看材料设备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监理对于部分材料必须进行有见证送检,未经检查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发现不合格品时,予以退货,若甲供材料对进度等造成影响,与项目部一起向供应商索赔。 4.5.3.3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的监控:项目部应坚持经常性

的质量检查制度,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如桩基工程、重要部位的砼浇灌、钢筋绑扎、防水工程、装修工程等)要会同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监理单位相应的质量保证表格上,项目部工程师签字认可。当出现不合格时,项目部要求监理工程师填写《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其负责施工单位整改后的验证和封闭。 4.5.3.4在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完工后,项目部按照有关施

工中间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在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部通知项目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详见(〈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4.5.4 事后控制

4.5.4.1 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渗漏的有关工序,在完工后

交工前要督促监理单位100%检查验收。在移交给物业公司时,针对各分部分项要再次与物业、监理、施工单位联合检查。

4.5.4.2对于质量问题投诉的维修要有记录和统计、分析。 4.5.5.3对于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结合设计、施工

控制和管理检查措施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公司和集团经营管理部。

4.6 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详见《工程监理管理要点》)

监理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开发商进行成本控制。对监理单位监理行为的监控必须得到有力控制。

4.6.1 控制依据:《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2000版)等有关法规和监理条例。

4.6.2 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应对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

工程师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监理人员数量、资格证书是否与监理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是否具备资格、工作人员数量是否足够等。在核对无误后,再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证书号码等登记在《监理工作人员登记表上》。

4.6.3 督促监理单位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场地,发布《监理配合要

求》,向承建商明确现场管理规定和程序。

4.6.4 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由监理监督承建

商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配合工程科催促设计院完善设计图纸,解决设计问题。

4.6.5 督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有见证送检,监督

监理单位对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旁站监理执行情况,监理对有关质量问题的跟踪解决措施。

4.6.6 监督监理单位完成上墙资料:晴雨表、监理单位各种规章制

度、监理架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每月工程进度照片、工程进度形象表、各阶段总平面布置图等。 4.6.7 监理的文件管理监督:

4.6.7.1《监理月报》。项目部应要求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监理月报》,

并对其中所反映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填写《监理月报审核意见表》。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部平时巡视所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监理敦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再上报项目部核实。

4.6.7.2监理例会或其它专题会议:督促监理单位每周召开监理例会

对各施工单位工序、质量、进度进行监控和协调。必要时,项目部也可以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质量专题会议。各会议应注意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予以保存,所有的会议纪要必须经项目部审核通过,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纪要内容。

4.6.7.3监督监理的其他质量记录和质量文件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

不合格工程质量发不合格报告和整改通知等质量文件,并监督监理在施工单位整改后的验证与文件的封闭。

4.6.7.4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

参加并签署的各种中间隐蔽验收、各种质量保证表格等,项目部有责任在签署之前予以核查。

4.6.8 监理与承建商的关系协调:在施工单位刚进场时,项目部应

首先与之取得联系,并将其介绍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向其发放有关配合监理管理的配合要求,在施工过程之中,当承建商与监理单位发生由其自身不能解决的矛盾时,项目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给予妥善解决。

4.6.9 承建商之间的协调:各承建商之间的相互进度配合、成品与

半成品的相互保护等易发生矛盾的地方,原则上由监理单位负责解决。但当矛盾较大时,项目部也有责任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从中给予协调解决。项目部可以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来协调各承建商之间、承建商与监理之间以及项目部与监理之间的关系。具体可参照项目部例会指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对于每次协调的结果,应形成例会纪要并发给各相关单位。另外,项目部也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来协调上述单位之间或与上述单位之间的关系。

4.6.10 监督监理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进度款、签证、变更等的审核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