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19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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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团)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能够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团)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8.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县(团)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团场学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5.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且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6.兵团、师(市)直属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团场学校任教经历或完成兵团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团场教育工作任务,到薄弱学校任教或团场支教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条件中的1项:

1.承担县(团)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效果较好;或在县(团)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师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在师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师市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团场教师需有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

3.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师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县(团)级一等奖。

4.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师市级及以上奖励。

5.师(市)以上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师(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团场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县(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任教的教师或其他师市任教20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条件中的3项:

1.承担师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或在师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一等奖;或获得兵团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2.在兵团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主持兵团级及以上课题并结题。

3.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4.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得兵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师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次或县(团)级一等奖2次。

5.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得兵团级及以上奖励。

6.师(市)以上中小学教师获得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兵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团场中小学教师获得本教学领域师(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在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3;校级领导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的人员,其听、评课时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3。

第十五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