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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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

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招标投标,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备案招标项目;

(二)市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三)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

(九)评标(包括审查投标人资格);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阶段代建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代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资格审查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中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发放)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市招标办印制的范本,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招标办备案。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自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三,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开标,并核验到会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在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参加身份核验的;

4、投标人未取得有效交易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