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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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能高效应对,从而降低环境事件风险,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厂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力争把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规范厂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X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7)《重金属污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8)《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1 (15)《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第1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第77号);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第98号);

(19)《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手册》;

(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21)XXX市环境保护局“长环管[2013]15号”关于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2相关标准

⑴《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⑵《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⑸《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⑾《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3适用范围

2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在XXX内厂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主要适用于因处理不当而引起重金属泄漏而发生事故,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厂区搬迁重建后需另行编制新厂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公司在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快速分级响应。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使公司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4)属地管理、依法办事。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及时上报属地环保、安全等相关单位,及时排除风险、及时救援。事故应急终止后,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3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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