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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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属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告15日期满后生效实施。 以上管理办法在小区内公示10天,如有不同意见及建议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反映。以上管理办法公示期满后即生效,请小区全体业主进行监督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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