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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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工发[2013] 39 号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创新工会工作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巩固建会成果,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推进单位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抓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要求 (一)组织健全

1.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基层法人单位,应当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法人单位可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建立,其下属基层工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应作为工会联合会委员。

不是独立法人的基层单位,可作为其上级法人单位的二级工会,也可由所在县总工会指导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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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由本级工会审批,报县总工会备案)。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3.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备。

4.基层二级单位建会率达100%;坚持“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及时为其办理《会员证》。

5、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届满或工会委员会人员有变动,应及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6.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要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依法单独开设工会账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

(二)组织制度完善

1.坚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非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个人严重违法违纪,其会员代表身份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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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工会组织和领导班子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1)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县总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委员会到期后应按时换届,不得无故延期,如需延期按程序报县总工会批准。

(2)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3)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3.坚持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得以职代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

4.基层工会所在的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备案,办理工会法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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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工会建设基本规范。基层工会应做到有公章、有牌子、有机构、有独立经费账户、有工作及会议制度、有办公场所、有活动阵地、有工作档案。

(三)组织基础资料齐全

1.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立、换届改选资料及上级工会批文齐全。

2.职工入会登记、会员花名册和会籍动态管理资料健全。 3.基层工会组织结构及领导班子信息资料齐全。

4.基层工会各次会员(代表)大会资料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次会议记录齐全。

二、 成立乡镇工会联合会

由各乡镇在认真调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工会组建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宣传协调,再提出成立乡镇工会联合会的申请,报县总工会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全县有七个乡镇需要建立乡镇工会联合会,请各乡镇接此通知后迅速开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在2013年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乡镇工会联合会是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辖基层工会负责人并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后,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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