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 司玉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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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该规则第67条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受案法院的法律承认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对该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中国制定明确的立法,否定批量合同的排他性管辖条款约束第三方,除非该第三方明确表明接受此排他性管辖。 第二、公约对中国香港、澳门的效力问题。该规则的92条规定:“一缔约国拥有两个或

多个领土单位,个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涉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本国的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且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提出另一声明修改其所作的声明。”据此,中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公约仅对中国内地适用,中国香港、澳门将根据基本法,由其自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公约。

此外,中国在签署公约时还应作出一项声明。根据该规则第5条规定,运输合同须满足

两个国际性:收获地和交付地位于不同国家,装货港和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如果某运输合同仅符合其中一个国际性,另一个运输关系是发生在中国台湾与大陆之间或者中国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应声明此运输合同也视为符合第5条规定,适用本公约。

2、关于参加公约的时机

应该说,《鹿特丹规则》对美国来说,他们的诉求基本上都达到了,欧盟和日本接受该规则的障碍也并不是很大,如果这些国家都已积极的态度对待该规则,预计《鹿特丹规则》生效的时间要短于《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生效的时间。中国虽是航运大国,但还不是航运强国,适用该规则,需要时间准备。尽管公约对中国建设航运强国和贸易强国是有利的,但毕竟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其贸易伙伴还没有参加公约的时候,中国不宜率先参加。而如果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参加了公约,那时中国不参加也得参加了。因为该规则第5条规定,只要运输合同中的收获地和交货地、装货港和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其中任何一地位于缔约国内,该运输合同就适用。

4、 关于修改《海商法》工作

无论《鹿特丹规则》生效与否,它对国际航运立法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它不仅直接影

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也将影响船舶和货物保险、共同海损制度以及银行业和港口经营人。中国《海商法》实施已逾15年,正是启动修订的最好时机,将《鹿特丹规则》中合理的成分吸收到《海商法》中来,无疑有利于中国健全航运法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