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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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浙江省常见罪名量刑事犯罪标准及法律依据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大损失50000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第115条第二款:失火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一)死亡1人以上的;(二)重伤3人以上的;(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四)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五)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课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一) 死亡3人以上的;(二)重伤10人以上的;(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四)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五)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

上的;(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依据: 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严重后果:实施构罪情节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

元以上的;(二)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5、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6、多次;7、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3、手榴弹3枚;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

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7、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案件:构罪情节: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情节:1、 制造5支;2、销售2支;3、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情节严重:1、制造20支;2、销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