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7d2190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9

节:1、禁止进口10吨以下;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万元;单位:25万元情节严重;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15万元;单位:7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59条: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并占其出资额30%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

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2条:妨害清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2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受贿1.5万元;2、10000—15000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受贿1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个人行贿1.5万元;2、单位行贿3万元;数额巨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3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

业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获利8万元 ;数额巨大:非法获利4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6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严重亏损:亏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者亏损数额5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70条:伪造货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币量在

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3000张(枚)以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法释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外币应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第171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依据:同上;第171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币量不足400张(枚)的;数额(量)巨大: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依据:同上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元以上的依据:同上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数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