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7d2190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9

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第266条:诈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第267条:抢夺罪数额较大:1000元;数额(量)特别巨大:1万元;数额(量)特别巨大:8万元依据:

浙高法[1999]32号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第270条:侵占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数额(量)巨大:8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1职务侵占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数额(量)巨大:1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数额(量)巨大:2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量)巨大: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

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作为定罪的情形之一;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达到该数量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量)巨大: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浙高法[2002]9号;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十份以上的;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3年6月27日刑事审判例会决议。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欧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上的。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因实施刑法第293条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欧打他人的,以随意欧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赃物价值4000元为定罪起点依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院[199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