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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户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1)字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第26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2)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符: 《意见》第4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 情 形 个人经营 责任承担 个人财产承担 ① 家庭经营 ② 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家庭财产承担 ③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 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案例】甲乙为夫妇二人,丈夫辞职下海,开了一个“天涯文具店”,性质上是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局领执照。妻子乙就觉得他老公布是个做生意的材料,怕他将来连累家庭。两个人就签了一个协定: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甲单独对“天涯文具店”的债务负责。甲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以“天涯文具店”的名义向外面签合同,如果经营不善,“天涯文具店”欠了很多钱。债主告上法庭:

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 被告是谁?

最终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

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

〖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醉酒是否影响个人的行为能力?

《刑法》第18条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结】大家要明白,实际上用年龄来作标准认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确定行为能力,取决于意思能力,而决定意思能力的就是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说到底是个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案例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死亡宣告。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2003年卷三9)

A 自行恢复; B 不得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 经甲同意后恢复

《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上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对照38条:人身关系以保持现状稳定为原则。

【案例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第2题) A.丁应将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返还给甲

五、代理制度

代理授权委托书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中的第二个连带责任) 、(多选)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对此订购合同: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 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 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中的在代理

【思考案例】 甲帮乙运输冷冻鱼,路上要用三天的时间,第二天丙追来了,给甲说甲的父亲病重,甲很着急,但又联系不上乙,正好丙也是个司机,但是丙喜欢喝酒,曾多次被罚款,但是这个时候没有办法,甲只好转托丙。甲回来之后给乙一说,乙说,那怎么行,丙这家伙爱喝酒是出了名的。后来果然丙酒后驾驶,把车翻进沟里了。

? 再代理是否成立?

? 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 ? 在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中的善意

?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的认定——第三人的善意 ? 97年4月,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将自己开发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给B公司。为

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并提供该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

? 后B公司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向C银行申请贷款

3500万。B公司向C银行出示了与贷款有关的上述资料和《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并以该小区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之后,B公司将3500万元中的500万元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其它债务并宣布破产。C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一、本案中B公司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并提供该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其真实意思是为了办理翠竹园小区的整体转让过户手续而非委托B公司申请贷款。所以B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二、B公司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本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的认定:

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二个要件: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表明:相对人C银行并非善意无过失,甚至存在一定的恶意:

(1) 对于A公司的首次大额贷款,C银行没有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首次大额贷

款的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的规定,要求B公司提供A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书。该事实表明,C银行在审查A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

因此,审查抵押贷款过程中,C银行在判断B银行是否具有代理权时,存在疏忽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

2、A公司引起过错与C银行之间存在侵权民事法律关系,C银行只能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