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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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

易标准条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6]553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6〕553号)

银行间市场成员: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我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6]25号),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 1 / 7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债券预发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交易”),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机构”)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1.3 预发行交易的券种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债券品种,国债预发行的具体券种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

1.4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中心为预发行交易参与机构提供报价、成交、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国债 2 / 7

预发行交易相关工作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管。

1.5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适用交易中心组织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交易双方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除外。交易双方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应在开展预发行交易前将经签署的双边协议交交易中心备案。

1.6 参与机构在预发行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操纵、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或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预发行交易前准备2.1 标的债券为国债之外的其他券种的,拟进行预发行

交易的标的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向人民银行提交的招标备案材料中提出预发行交易意向,并于发行公告前一工作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发行人预发行交易申报表》(见附表1)。发行人应保证提交至交易中心的预发行交易申报信息准确完整。标的债券为国债的,根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的规定另行处理。 2.2 交易中心最迟在预发行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向参与机构发布该期预发行交易的交易事项,包括拟进行预发行交易债券的相关要素、预发行交易期间等。

第三章 预发行交易基本规则与流程3.1 交易期间

3.1.1 国债预发行交易从招标日前四个工作日开始,至招标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 3.1.2 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从发行公告发布的次一工作日开始,至招标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 3.2 交易方式

3.2.1预发行交易方式包括双边询价、请求报价、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等。除非本规则另 3 / 7

有规定,前述交易方式含义及各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流程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

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市场[2014]43号)关于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现券交易对手方范围与交易方式的规定适用于预发行交易。

3.2.2可发送点击成交报价的参与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以及该只预发行交易债券的承销机构,且授信对手方数量应达到交易系统设定的最低要求。交易中心可视情况调整具有点击成交报价权限的参与机构范围及点击成交报价授信对手方最低数量要求。 3.2.3在交易双方相互授信的前提下,点击成交报价与限价报价按以下规则成交:限价报价优先与点击成交报价成交,若未成交的,则与其它限价报价成交。限价报价与点击成交报价的匹配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限价报价与限价报价之间的匹配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限价报价与点击成交报价匹配成交的价格为点击成交报价的价格;限价报价与限价报价匹配成交的价格为发送时间较晚的限价报价的价格。

3.2.4参与机构可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发送请求报价,做市机构可以回复参与机构的请求报价。

3.2.5 参与机构达成预发行交易时应就交易要素约定一致。预发行交易要素包括:标的债券、标的债券数量、预期收益率、预期全价、结算日、结算方式等。交易要素的定义见附表2。 3.3 交易合同

3.3.1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合同由成交单与《标准条款》或双边协议组成。

3.3.2 [成交单]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生成成交单。成交单是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上达成一致的补充条款是成交单的组成部分,补充条款的内容不得与成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