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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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所列交易要素相矛盾。

3.3.3 [《标准条款》]交易中心组织制定《标准条款》,对交易要素定义、履约保障机制、违约情形与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易双方未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其达成的预发行交易适用《标准条款》。若交易双方在成交单的补充条款中对《标准条款》的内容有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的约定优先。

3.3.4 [双边协议]交易双方可自行签署双边协议,对履约保障机制、违约情形与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3.4 交易结算

3.4.1发行人应在招标完成后一小时内将标的债券发行结果包括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及实际发行量等提交至交易中心,并保证提交的发行结果信息准确完整。

3.4.2 [结算日]在双边询价与请求报价方式下,预发行交易结算日为标的债券招标后与上市日(不含)之间的任一工作日。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结算日为标的债券的缴款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3 [结算方式]国债预发行交易交易双方应约定采用实物结算方式。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双方可约定采用实物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若约定采取实物结算方式但在结算日卖方无法提供足够标的债券(或同类债券)用于交割的,交易双方可协商将该笔交易以现金结算方式结算,并将结算情况向交易中心报备。

3.4.4 [结算金额]交易系统于招标日根据发行人提交的标的债券发行结果计算实物结算金额或现金结算金额,并更新在成交日生成的成交单上。若标的债券为贴现债或交易时标的债券的票面利率/利差已确定,交易系统于成交日计算实物结算金额或现金结算金额,并在成交单上列示。结算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2。

3.4.5交易系统在发行人向交易中心提供发行结果后向登记托管机构传输交易数据,登记托管机构据此办理结算。 5 / 7

第四章 风险管理4.1 限额管理

4.1.1 国债预发行交易,单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单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净卖出。

4.1.2其他券种预发行交易,当期债券当次计划发行量不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只债券当期计划发行量的3%;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低于35亿元的,单家参与机构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1亿元。

4.1.3 交易系统根据前款规定预先设定单家参与机构的最大净卖出余额。在双边询价与请求报价方式下,确认成交时,交易系统根据净卖出余额进行控制。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发出卖出报价时,交易系统根据净卖出余额进行控制,卖出报价撤销时,额度即时返还。

4.1.4参与机构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交易系统中预先设定各类限额。在点击成交与限价成交方式下,交易双方应事先在交易系统设定对手方限额,未设定或超过限额的不可达成交易。对手方限额为累计限额,预发行交易到期时返还。 4.2 履约保障机制

交易双方应按照对手方信用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保证券等。 4.3 违约处理

4.3.1交易一方或双方未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预发行交易义务的,按照《标准条款》或双方签署的双边协议进行处理。

4.3.2 预发行交易发生违约的,交易双方应将处理情况报送交易中心。若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方应在接到诉讼或仲裁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送交易中心公告。 6 / 7

4.4 标的债券发行取消或失败的处理

标的债券为国债的,若当次发行取消,已发生的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债券为其他券种的,预发行交易开始后,发行人不得取消发行、延迟发行或变更债券基本要素。若因发行失败等导致未能实际发行标的债券的,已发生的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监测与违规处理5.1 交易中心应及时披露预发行交易相关信息,对预

发行交易进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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