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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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 李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转换新的理念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引进意定监护,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日本国会于1999年12月1日通过了几部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下文将简称新制度)。这次修法彻底废除民法总则编中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刷新了原亲属编中的成年后见制度,另外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和“监护登记制度”,由此带来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本文将介绍日本近年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的具体制度,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 一、 修改前的成年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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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修改之前,日本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规定在第一编的总则第一章“人的能力”中,成年监护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禁治产人与准禁治产人。所谓禁治产(无行为能力人)即没有判断能力的人;而准禁治产是指判断能力不充分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制度旨在对弱者行为能力的救济,对欠缺意思能力或判断能力不足的精神障碍者补充判断能力,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体实施上,经其近亲属申请,由家庭裁判所(法院)“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 宣告,并在”官报”(日本政府公报)上公示,同时记载于本人的户籍上,以保护与之发生交易的第三人。根据精神障碍的不同程度,为其选任相应的监护人、保佐人。监护人、保佐人的法律职能为保护和监督机关。由于禁治产人本人完全没有判断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代为管理财产;而准禁治产人是因为判断能力不充分,因而本人所为的重要财产行为,需保佐人行使同意权方能生效。 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至今已过一个多世纪,其间对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从未修改过。随着日本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成年监护制度问题越来越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以下背景促成了对该制度的修改: (一)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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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口的高龄化为此次修法的主要动力源。二战以来,尤以上世纪六十年代晚期以降,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社会人口的高龄化。民法典制定之初,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在男性为42.8岁,女性44.3岁,而在2001年厚生劳动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表明:2000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是男性为77.64岁,女性84.63岁,65岁以上的人口高龄化的比率为17.9%,预计在2020年,人口高龄化的比率将达26.9%,其中,老年痴呆症雄冠高龄人群之首,数额在2000年155.8万,2010年可达225.6万,2020年300万。人。 [1]在民法典诞生的百年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一倍,6人中便有一个65岁以上的龄人 [2]。这在民法典制定之始所未料到的,旧制度预设的空间过小,修改民法典并制定成年监护单行法是消解当代突出人口老龄监护问题的进路之一。 2. 现代理念的引入

近年来,国际人权组织将关注的视野更多地投向残障者,并衍生出系列新思潮,“维持本人(残障者)生活正常化(Normalization)”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便为其中之一。

“Normalization”系1959年丹麦一位智力残疾人的父母倡导。该理念认为:不应将身心障碍人视作特别的群体与社会隔绝,而应将其回复普通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即身心障碍人也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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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一分子,整个社会环境理应全方位地接纳,易言之,障碍者作为人有权如正常人般参与普通(normal)的生活、活动,这才是正常的社会 [3]。在当今,在当今,Normalization的理念,不仅适用于身心障碍者而且普适于高龄者,这一理念已为现代各国肯认并达成通念。 [4]

对“尊重自我决定权”也是一个全新的理念。过去,出于维护交易社会之安全及第三人利益,对意思能力薄弱的残障者采强制的保护措施,即不问其行为能力存余程度不一,一概先行剥夺行为能力,采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复为其设定监护人、保佐人替代其行为能力。但当今的高龄者,其判断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次衰弱,若也一概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类则过于僵硬。 [5]再者,依精神医学理论,几乎不存在完全丧失判断力的患者。因此,不剥夺各类障碍者的行为能力(不对其禁治产宣告),让其借监护人之手,依本人的意思溶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并有权对本人基本生活有自主决定权。这种决定权的效力还应及于本人对其将来在丧失判断能力之后(如年老痴呆时)的事务的决定权。这才是“尊重自我决定权”之精义 [6]。

(二)制度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