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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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返拨办理留用地的相关费用(在征地项目支付的货币补偿款额度内)。

(十二)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历史违法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留用地可以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用地净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标,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不超过10%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整体办理征收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超过10%或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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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且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暂缓办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留地的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可以允许其申请集中留地。

五、简化程序,灵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选址和审批进度 (十五)多方案确定留用地选址。征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2个新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2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置换房屋或折算货币补偿款等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十六)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留用地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与征地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于留用地报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辖区可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留用地报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线状工程、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征地,以及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标后,先行办理征地项目的用地报批手续。

六、属地管理,加强指导,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

(十七)属地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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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牵头组建由土地所在村、留用地指标提供者、政府出资机构或社会出资者成立的经营实体或自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合作投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统筹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建设的,可以明确相应份额和分享开发收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区(县级市)招商引资计划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引进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十八)加强指导促进留用地高效利用。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措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引导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留用地欠账较多的区,产业储备用地供应时应当优先解决留用地欠账。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已核发的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历史欠账指标,按照《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规定使用。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或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 留用地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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