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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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四)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标时,可事先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主屏蔽,一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一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一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四)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连续五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二)一年之内被抽中三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五)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