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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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41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巡回检查是土地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对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土地管理所应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1 / 2

乡镇土地管理所,下同)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市

(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基层土地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队的牌子,以执法监察队的名义执行巡查任务,其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承担巡查任务。

二、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明确各级巡查范围和职责。 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基层土地管理所主要是对所辖各行政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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