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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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1.3 本指南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本指南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对于任职期限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和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年详查的方法,也可以重点审计任期内最后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追溯以往年度的审计方法。

1.4.2审计资产范围。审计资产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量80%以上。1.5本指南适用于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 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执行。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4.1审计工作目标。 2.4.2审计范围。 2.4.3审计对象。 2.4.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7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8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8.1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8.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9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下列情况。

2.9.1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关联方关系、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2.9.2 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9.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9.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企业,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9.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9.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9.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10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和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10.1编制的依据。

2.10.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10.3审计的目标。

2.10.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10.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10.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10.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10.8编制人员和日期。 2.10.9其他有关内容。

2.11审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12审计组分工。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分工。对规模较大有总机构的企业,可组成若干个审计组分工实施审计,各审计组应合理分工。

2.12.1企业本部审计小组。企业本部审计小组除承担统揽整个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对外协调、联络,承担具体的审计任务以外,还应负责审计结果报告的起草工作。

2.12.2下属企业审计小组。负责对全资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经济活动中涉及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问题等事项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2.13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所在企业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向送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取得送达回证。

2.14收集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如下资料并做出承诺:

2.14.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 2.14.1.1 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14.1.2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14.1.3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2.14.1.4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14.1.5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14.1.6 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14.1.7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14.2 审计组可以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 2.14.2.1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14.2.2 年度经营计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上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2.14.2.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14.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14.2.5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14.2.6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2.14.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查证资料。

2.14.2.8 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5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被审计企业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企业时,审计机关应与干部管理部门一起,召开一次有被审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审计机关领导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通报工作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就履行职责情况做出说明,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同志应当就如何搞好审计工作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