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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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分别为:

税收增长率=(本年上缴税收÷上年上缴税收-1)×100% 任期年均上缴税收增长率= n=纳入计算的年度数

4.3.5.2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该指标表示企业的医疗、养老、失业三项统筹资金是否足额缴纳,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 计算公式为:

医疗、养老、失业统筹资金缴纳率=任期累计三项统筹已缴数÷任期三项统筹应缴数×100%

4.3.5.3工资总额增长率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分别反映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各年增长水平。非完整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 计算公式分别为:

工资总额增长率=(本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100%

职工人均工资收入增长率=(本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上年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100% 4.3.6在对上述五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时,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为完成这些经济指标所做的工作。

4.4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得失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企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对外转让、大额采购、资产置换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查明各项重大经营决策所获得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

4.5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企业在建章建制、内部改革、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对财务收支产生的实际效果。

4.6企业技改投入和新产品开发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任期内企业对新产品研制开发投入总额、新产品开发率、技术进步产品率。

4.6.1任期内对新产品研制开发投入总额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对研制开发新产品实际投入总额。包括,从销售收入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部分,新产品研制、试制费用,研制开发人员费用等。

4.6.2新产品开发率。反映企业的发展潜力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计算公式为:

新产品开发率 = (新产品开发种类数 ÷企业全部产品种类数) × 100% 4.6.3技术进步产品率。反映企业采用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

技术进步产品率 = (技术进步品种类或产值÷企业全部产品种类数 ) × 100% 4.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情况审计。4.7.1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无以权谋私、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规定的问题。

4.7.2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4.7.3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有关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方面的问题。 4.7.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4.8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5.1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按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历史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采用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全行业统一标准进行评

价)作为评价依据。

5.2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5.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审计人员应当参照考核指标或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同时坚持以写实的手法进行评价。

5.4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会计数据差错率5%(含)以下、5%-10%(含)之间、10%以上,分别作为认定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基本真实和多项会计信息不真实的评价标准。

5.5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被审计年度企业财务效益、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较以前年度提高幅度较大、提高幅度较小、降低幅度较小、降低幅度较大,分别作为认定企业经济效益好、较好、较差和下滑幅度较大的评价标准。 5.6对企业资产质量优劣程度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括无使用价值财产、三年以上应收款、长期无回报的对外投资、成本高于售价的存货、闲置财产等)占总资产的比率5%(含)以内、5%-15%(含)之间、15%以上,分别作为认定企业资产质量优、良、劣(或部分资产劣)的评价标准。

5.7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剔除客观因素后的净资产年末额大于年初额、平于年初额和小于年初额,分别作为认定企业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的评价标准。

5.8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计评价,一定要关注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客观性、有效性。 5.8.1审查重大对内、对外项目投资的科学性:看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看是否按照国家颁布一系列经济技术指标及基本参数进行分析判断;看做出的项目投资决策是否科学。

5.8.2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客观性:看是否尊重客观资料和数据,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调查结果,不带主观随意性。

5.8.3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有效性:看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情况;项目投资效果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或造成重大损失;项目投资是否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风险。

5.8.4 企业内部管理审计评价结论的重点。 5.8.4.1看是否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8.4.2看是否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到责任人。 5.8.4.3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被执行和遵守。

5.9任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评价结论的重点。

5.9.1要着重分析企业领导人员有无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国家财产行为。 5.9.2有无行贿、受贿行为。

5.9.3有无违规借欠企业大额物资、大量实物的行为。 5.9.4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5.10在区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时,应当依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认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5.11其他需要审计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6.1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复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6.2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2.1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2.2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处(科)复核。

6.2.3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领导人员廉洁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

6.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6.3.2事实是否清楚。 6.3.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6.3.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3.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3.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4审计组所在处(科)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当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6.5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6.5.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6.5.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5.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5.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5.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6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处(科)。 6.7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7.1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北京市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实施办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6.7.2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7.2.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7.2.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

见是否正确。

6.7.2.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6.7.2.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是否正确。

6.7.2.5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7.2.6对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8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6.9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10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向下达审计指令的委托部门报送并抄送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

6.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

6.11.1标题。***(审计机关)关于***(姓名)同志任***(企业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6.1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6.11.3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1.4附件: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6.11.5落款。审计机关(印章)、时间。 6.11.6抄送。有关部门。

6.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审计法律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6.14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机关提交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6.15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6.16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中涉及罚款的事项,应当在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完毕。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填写《行政处罚缴款书》,全部缴入国库。

6.17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决定执行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18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

6.19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20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审计行政复议。

6.21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填写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文书具体审计文书格式参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规程》执行送达、执行、落实情况等,审计组长、所在处(科)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及签名和报告日期等。 6.2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章 附 则

7.1北京市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指南实施。

7.2北京市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7.3本操作指南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本指南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7.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于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