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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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的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采样质量检查记录(采样现场检查和采样文件资料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分别见附1表1-1和附1表1-2)。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采样质量检查情况对样品采集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4.6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采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采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5 样品制备

5.1 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制备(以下简称制样)和保存工作。

5.2 制样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5.2.1 制样场所检查:影像监控设备、环境条件、防污染措施是否齐备;

5.2.2 制样工具检查:磨样设备、样品筛、辅助制样工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分装容器材质规格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磨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和定期维护,制样工具在每次样品制备完成后是否及时清洁;

5.2.3 制样流程检查:样品干燥、研磨、筛分、混匀、缩分、装瓶过程是否规范;

5.2.4 已加工样品抽查:样品瓶标签、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粒度、样品包装和保存是否规范;

5.2.5 制样原始记录检查:影像监控记录的完整性、记录表填写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是随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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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制样质量检查分制样小组、制样单位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三级质量检查。

5.3.1 制样小组开展自检要求应达到100%。

5.3.2 制样单位开展制样质量检查的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5%。 5.3.3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制样质量检查要求应达到总工作量的0.5%。

5.3.4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使用影像监控设备对制样流程进行实时远程在线监控。

5.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如果制样小组或制样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制样方法制备土壤或农产品样品、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防止样品在制备和加工过程发生沾污、已加工样品的样品重量或粒度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或样品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提供完整的样品制备影像监控记录等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的质量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对制样小组:制样单位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小组的检查比例提高一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应要求该制样小组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制样小组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问题,该制样小组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制备的所有样品。

对制样单位: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制样单位的质量检查比例提高两倍。如仍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要求该制样单位重新制备最近两次检查期间制备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制样单位重新制备相关样品;如未发现新的严重质量问题,该制样单位应重新制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当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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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样品。

5.5 质量检查人员可直接将检查结果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样品制备加工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见附1表1-3)。质量检查人员应依据制样检查情况对制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6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在详查期间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外,在详查制样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前,要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对各制样单位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6 样品流转

6.1 负责发送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送样单位)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样品流转工作。

6.2 负责接收样品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样单位)在样品交接过程中,应对接收样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样品标识、样品重量、样品数量、包装容器、保存温度、样品应送达时限等。

6.3 在样品交接过程,接样单位如发现送交样品有下列严重质量问题,应拒收样品,并及时通知本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

6.3.1 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6.3.2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6.3.3 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 样品采集后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6.3.5 样品交接时的保存温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接记录(见附1表1-4)上签字,注明接样日期,并返回一份给送样单位。

6.5各省(区、市)流转中心应根据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统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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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在详查送检样品中插入密码平行样品和统一监控样品。

6.5.1 用于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分析测试的样品,按一定数量编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应插入实验室内密码平行样品、实验室间密码平行样品和相应统一监控样品各1个(批次样品总数≤50);

6.5.2 用于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分析测试的样品,按一定数量编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应插入实验室内密码平行样品和实验室间密码平行样品各1个;可能时,每批次插入相应统一监控样品1个(批次样品总数≤20)。

7 样品保存

7.1 负责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的各单位应配备样品管理员,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的要求,保存详查样品。

7.2 质量检查人员应对样品标识、包装容器、样品状态、保存环境条件监控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可直接输入质控手持终端后,打印签字形成样品保存检查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见附1表1-5)。

7.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当在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过程发现但不限于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时,应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7.3.1 未按规定的保存方法保存土壤或农产品样品; 7.3.2 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被沾污。 8 样品分析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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