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_百度文(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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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单位向建设局领取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简称 《备案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建 设局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局留存,一份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建设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须将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附件三;

(四建设局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 查,符合要求,于 1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见附 件四,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同时,发还建设单位提 交的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于 15日内向 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的 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 工程备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未通过备案的工程,备案机关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商品房销售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将未 经验收的工程、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局或质 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以前相应管理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