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实务》答疑精选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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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 借:工程物资 设备等动项税额) 产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确认的需转出) 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 借:原材料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不确认销项税额 自行建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原理类似于用半成品加工成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转出) 确认销项税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自行建造借:工程物资 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损益利得、所有者权益利得 【原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应计入损益的利得的有( )。 A.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益 B.债务重组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 C.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

D.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正确答案:ABD

知识点: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答案解析:

选项C,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这题涉及到计入“损益利得”和“所有者权益利得”,请问这两者如何去理解?哪些项需要计入“损益利得”,哪些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还有这2项跟“收入”又有什么区别呢?

【东奥老师回答】

直接计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净收益; 现金盘盈利得; 接受捐赠利得;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债务重组利得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项目 处理 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净损失; 固定资产的盘亏; 对外捐赠支出; 企业支付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支出。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正常公允价值变动 2.自用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最终转入投资收益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最终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最终转入投资收益 属于 属于 属于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变动 收入与利得的异同点 (1)相同点:

最终转入投资收益 属于 二者最终均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且都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2)不同点:

①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这里的理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二是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构成企业的利得。

②收入都是计入损益的,而利得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所产生的利得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变动额等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10、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为何不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原题】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该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2)或有租金4万元;(3)履约成本3万元;(4)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万元。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 )万元。 A.25 B.27 C.32 D.34 正确答案:B 知识点:长期应付款 答案解析:

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与承租人有关的担保余值=5×5+2=27(万元)。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这个或有租金不算吗?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主要区别是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双方约定的固定付款额,而或有租金在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不确定事项,所以不能包括在内;而履约成本则肯定发生,但具体发生额视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属

于事项确定发生额不确定,故也不包括在内。

1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追加投资等原因 【原题】计算分析题

【教材例5-19】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2年11月6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 00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18 000 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 000 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不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原取得乙公司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 000 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5 000 000元。其中,自甲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12年年初实现净利润20 000 000元。假定乙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正确答案: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 000 000 投资收益 8 000 0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 000 000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2 000 000元(20 000 000-45 000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曰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8 000 000元(20 000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2 000 000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 0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 2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追加投资等原因】 【学员提问】

老师,能说说用1000-400=600,再*剩以持股比

跟成本法下核算,权益法下核算,两种情况下是一样的?能解释下吗。听不懂。

成本法改权益法了,为什么又是借:投资收益,贷:长投? 【东奥老师回答】

1.老师说的一样是指对于留存收益的调整,比如说事项利润1000,分现金股利400,那么剩余的利润就是600,调整的时候,直接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借:长投

贷:留存收益 600*比例

这样做就可以了,如果是分开考虑,那么就是对于利润,按权益法调整 借:长投

贷:留存收益 1000*比例

对分配的现金股利,成本法核算的时候作了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后面调整用留存收益代替,因为是以前年度的) 但权益法核算应该是 借:应收股利 贷:长投

现在成本法转权益法,在成本法基础上调整,就是 借:留存收益(因为是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 贷:长投----对应的是400*比例

这样,两个黄色分录合并一下,就是绿色的分录。所以说两种情况下结果一样,因此老师说直接是利润减去分的股利之后的金额乘以比例,确认留存收益调整数就可以了。

12、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 【原题】案例分析题

【例题】A公司主要从事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取得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 000万元。A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A公司计划整合集团业务、剥离辅业,集中发展机械产品的主营业务。2×11年11月3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C公司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5 000万元。考虑到C公司的资金压力以及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C公司应在2×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 000万元,以先取得B公司20%股权; C公司应在2×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 000万元,以取得B公司剩余80%股权。2×11年12月31日至2×12年12月31日期间,B公司的相关活动仍然由A公司单方面主导,若B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8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C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11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C公司向A公司支付2 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12年6月30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3 000万元,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剩余80%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自此C公司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

本例中,A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B公司20%股权,仍保留对B公司的控制;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80%股权,并于第二次交易后丧失对B公司的控制权。 正确答案: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1.A公司处置B公司股权的商业目的是出于业务整合,剥离辅业的考虑,A公司的目的是处置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2.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3.第一次交易中,20%股权的对价为2 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5 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看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B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合上述,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11年12月31日,A公司转让持有的B公司20%股权 借:银行存款 2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20 000 000×20%) 其他综合收益 16 000 000

2×12年6月30日,A公司转让B公司剩余80%股权,丧失对B公司控制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