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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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

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

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之“二十五条”之“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司拟出让的某农商行股权比例低于5%,只需受让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银监局进行备案即可,但用于受让我司某农商行股权的主体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主体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受让主体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受让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应符合规定(参股不超过2家,控股不超过一家)。

(四)受让方股权必须清晰,并最终穿透到自然人,受让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

(五)受让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受让方应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时,应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不优于其他交易。

(八)受让后进行股权质押,应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6.67%,超过5%,除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转让前应当对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且需经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审批。

故在交易前,需对受让这两部分股权的主体进行事前预审查,以便后期顺利完成整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