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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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乙方应当全力投入训练和比赛。

(三)选择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选择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四)乙方不得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体育行业特点或项目特点不相符、有损国家队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等活动,不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做宣传推广。甲方也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上述活动。

(五)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

第三条 甲方权利

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开发,并维护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荣誉;

(二)与乙方有关的商业开发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并通知乙方做好签约准备;

(三)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由于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但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乙方商业开发事宜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商业开发收益;

(二)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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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本人之前已经进行的商业开发活动和相关合同的签署情况。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签约准备通知亲自签订有关商业开发合同,或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代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本人名义)、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

(四)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五)乙方应当保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乙方因其他原因离开或被调离、调整出国家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另一方均可以提出修改或解除本合同,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合同条款含义及有效性、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选择一: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选择二: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乙方仍应尽全力进行训练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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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甲方仍应全力维护乙方的相关利益。

第十条 附则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适用于乙方参与公益活动有关事宜。

(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动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达成的任何书面修改和变动,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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