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word资料8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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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9)、《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9)、《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9)、 《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19)、《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2019) 、省市定额相关解释 、《无锡工程造价信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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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政策法律法规。 3.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 第四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 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 2.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 □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设计方案经济比较 □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 □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 □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 □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 2.2 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其它

第八条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

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二十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

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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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 □其它。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

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9)483号),《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 ,钢筋翻样**元/吨,提供咨询成果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付款方式:转帐支票。

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

本咨询项目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预付款 元; 正常服务酬金分 1 次分别于 支付或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3、其他约定

附加服务酬金:

额外服务酬金: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八条 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附加协议条款。 《专用条款》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款》应当对应《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工程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等造价咨询业务内容。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70%时,支付70%的工程咨询款,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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