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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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全面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并依托资产管理软件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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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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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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