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建筑设计管理技术规定(11.06.01)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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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9—图12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13所示)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三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4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间距要求的0.8倍控制。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15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四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16所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二)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应在前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 第二十五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图17、18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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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20米。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 (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9米; (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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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九条【申报项目外建筑日照要求】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如图19所示)。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图20所示)。

第三十一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二层以下简易住宅;

(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及60度以内)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控制宽度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与申报建筑相邻第一排建筑以外的建筑;

(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控制宽度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第三十二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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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四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

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三十五条【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四)邻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五)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

(六)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以减小。 第三十六条【退绿线】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第三十七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退河道】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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