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新生讲座 - 陈瑞华教授演讲稿整理(9月12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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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这些东西构成了学习法律的人掌握的关键点。说起来很抽象,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许霆案,大家都听说过许霆案。你们在高中的时候,看到互联网上,举国讨论许霆案。许霆,一个保安,拿着自己的信用卡,在广州当地的一家ATM机上取款。他的信用卡上只剩下170多块钱,他按了一块钱,结果吐出来一千块。他大喜,回去告诉自己的同伴,他的同伴和他一起来,按一块出一千,安一块出一千,取了五万块。他更疯狂,按了一百七十多次,取了十七万多,拿了钱就跑,知道银行要追赶紧跑,在逃亡途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将钱挥霍一空。银行几次要他归还钱,他都拒绝了。后来被抓获归案。广州中院以盗窃国家金融机构这个罪名将许霆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出来以后,数以百万计的民众,攻击法院的判决。攻击的理由有二:第一,许霆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多人认为这是不当得利,你最多告到民厅法院,把款追回来就完了。我是一个储户,我跟银行进行平等的交易,银行的ATM机出故障了,不能代表银行的意志。很简单,就是我利用了银行对我的信任,我按合法的密码和我的卡号,取了款,银行不是真实意志的表现。另外一个关注的焦点就是量刑,今天,贪污受贿多达一千万的人,最多判个无期徒刑,死刑都很少,一个贪官一千万裁判无期,而一个底层的民众十七万五还有争议,居然判无期。法院有点袒护贪官,袒护权贵阶层,对弱势群体痛下杀手。

这两个理由促使各种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对判决书的正当性给予了尖锐的批评,攻击甚至谩骂。迫于压力,广东高院发回重审,重新审判这个案件,最后改判五年徒刑。无期徒刑改到五年,仍然认定他盗窃金融机构成立。好,判决书出来之前,许霆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法学界也不例外。

在法学界的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不构成犯罪,是一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无效的民事交易行为。许霆有没有恶意?有。有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是,不是盗窃。跟传统的盗窃不可同日而语。银行只能用民事手段追回欠款,这是明智之举。法院判盗窃国家机构,滥用国家的刑罚权。

但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刑法学家都认为,构成犯罪,大多数人认为是盗窃金融机构。有的刑法学家就这么说,只要不是你的钱,到了你的手里,就是盗窃。有人反驳说,地上有个钱包,不是我的,我捡起来,据为己有。这是盗窃吗?将来你们学了民法就知道,只是不当得利,民法上返还就行了,这不是盗窃。刑法学家就责备民法学家,你们眼里,没有一个是犯罪。民法学家则被刑法学家,你们眼里全是犯罪。这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出现刑法学家同其他法律界人士发生尖锐的冲突。

在这次争论中,有一种声音出来了。某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原话是这样的,同学们听好了:许霆这个案件,不管从行为的性质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应当定罪,至于顶什么最,这是个技术问题。你们还没有学刑法的罪行法定,你们就笑,这

说明,你们有点感悟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先有罪名,才有犯罪。没有罪名,哪怕罪大恶极,也不是犯罪。没有罪名就无罪,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学了刑法还研究刑法,高了二十多年还写了那么多书,最后面对个案发表的言论是,无论如何都要对他定罪,至于定什么罪,技术问题。那就是先定个罪,再找罪名去。罪行法定,有一个著名的格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孽。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你看,这一条你容易掌握吗?罪刑法性犯罪构成要件你背的滚瓜烂熟,一到个案,一个贵为刑法学的教授,法官,法律博士,可能都不一定能坚守罪行法定的基本理念。时间关系啊,这个问题我就不再多说了。刚才给各位讲的是法律人在今天面对的一些挑战。

好 ,下面我给各位总结几条:一开始刚接触法律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记住,有几条非常重要。这几条不是死的法律知识,是一种思维方式。

第一条,学习法律,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和政治,再说一遍,要区分法律和政治。法律和政治是两个世界的产物。它是两个世界,要有相对的区分。学习法律,成为法律人,就要对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给各位举两个例子。

两名辩护律师,发生的故事。一个辩护律师,在一个法庭出庭的时候说了这样一段话。他首先问,在座的法官检察官们,请问那你们是不是共产党员。结果发现所有出庭的法官检察官都是共产党员。他说,我请你们回避。法官问他为什么,他说,本案不宜由共产党员审判。那么,作为共产党员,审判这个案件,公诉这个案件,没办法做

到公正,因此请你们回避。法官就问他,共产党员不能使和审判,哪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他说,没有法律,这是政治。这是个政治案件。他反对的是共产党。你们作为共产党员,不能审判。这个时候,被告人和他旁听的家属,大声阻止了他:某某律师,你是来辩护来了,还是来搅局来了?因为这个法院,几乎都是共产党员。如果你说共产党员不是和审判,那么你说中国各地还有没有能审判他的法庭了呢?他说我不管,我要宣读我的政治纲领。我不愿意在共产党员担任法官的法庭上接受审判。最后法官说,请被告人选择,他还是否适合担任你的辩护律师?结果这个案件,被告人解除了和他的委托关系使他不再成为辩护律师。

还有一个案件,在中国的南方,审判一个案件。以为辩护律师发表了言论,说南国的上空,被人治的阴霾遮住了,说了被遮住的各种表现,最后几乎要让南国的上空回归法治的阳光。发表了一通这种政治般的言论。

这两个案例像我们表明,很多人做辩护律师,做法律人,在法庭上,就一条,是作为法律人,论证本案的法律问题,还是宣读自己的政治纲领。如果是宣读政治家纲领,从事的是政治活动,如果是作为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充分的进行法律辩护,实在从事法律人的活动。所以,法律和政治本来是纠缠在一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我今天给同学们一个忠告:学会区分政治和法律。好,下面有几点和大家共勉:怎么区分法律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