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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命产生,即录用方式。公务员法一般仅适用于事务官。3在我国,《条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原则。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模式既不是品位分类,也不是职位分类;它更多地是继承了我国古代官吏的品级制度和传统的干部行政级别制度,并吸收了职位分类中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做法,强调职务、级别与工资相联系。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过于简单、笼统,范围太小,职位分析不严格。国家公务员没有横向的分类,纵向的分类只体现在公务员职务级别的高低上,而且,没有作更细致的划分。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除工勤人员以外实际上只有一个类别即公务员,这难以体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些原因,使得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入公务员队伍望而却步。 (二)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科学、公正

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随意规定,考试入口缺乏平等性。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我国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监督体系不完善,录取缺乏公正性。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同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 (三)公务员薪酬分配制度不合理

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偏低。我国从1993年起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管理逐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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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化,也进行过几次工资改革,1999年、2001、2006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资,并形成了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但总的来看,公务员总体收入水平还不高。

在我国,公务员的收入分配与工作绩效不挂钩。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虽然强调德、能、勤、绩,强调严格考核,注重实绩,要求工资奖金分配与工作实绩挂钩,但在具体实施中很难真正体现。

(四)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对策

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管理统一、事权集中、机构精干、关系明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但在实践中,其运行机制尚需不断健全与完善。 (一)对公务员的职位进行科学分类

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因为职位分类是现代国家人事管理的基础。它强调人事分类必须以“事”(即工作)为中心,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列等,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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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应该说是对传统的品位分类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为克服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人浮于事、冗员充斥、机构臃肿等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职位分类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人事管理的基础作用末能得到有效发挥。要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发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基石”作用,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搞职位分类,就必须尊重职位分类的规律性,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办事,使我国的职位分类真正建立在以职能分解后所确定的“事”的基础上,有多少“事”就设多少“职”,真正做到一事一职、一职一人、人事相宜。从而克服“有一人则设一职,再去找一事干”的通病。其次,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现任非领导职务与职位分类所设定的职数之间的矛盾。

(二)完善公务员考录机制

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严格要求报考资格条件。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4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依据所报职位的要求科学设定,提高公务员考录信度。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三)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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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特夏·英格拉姆:《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6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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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工作动机,使其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工作人员的最大潜能。公务员的激励主要是通过考核、奖惩、工资报酬等措施进行。其目的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首先应制定《考绩法》,使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具有客观公正性,成为奖惩激励的法定依据;其次,完善奖惩的实施措施,关键是要体现“公平”, 必要时可采取企业的做法,工作业绩与本人的考核直接挂钩,不分资历深浅、不管背景如何,工作业绩高的精神、物质双重奖励,工作业绩差的视情况给予物质、职位惩罚,直至淘汰出公务员行列,打破公务员在百姓心中“铁饭碗”形象。如果在奖惩措施中不能有效的、公平的、合理的考核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就会使一些人产生心理障碍;其三,制定《工资法》,打破原有公务员工资制度,采取绩效与工资挂钩的措施,使公务员付出的劳动与报酬相一致,付出的越多,绩效越高,所获取的工资报酬也相应增加,使公务员不再局限于以资历深浅作为评定工资的标准。在发展经济和精兵简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报酬。 (四)健全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

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保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立法,不但制定有公务员总法规,而且有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国都把是否“依法用人治事”作为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因此,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在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起草《国家公务员法》的步伐,争取该法案尽早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其次,逐步健全单项配套法规。对已出台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培训等单项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要把深入实施公务员法与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结合起来,通过公务员法的深入实施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

(五)学习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有益经验

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开放和学习是提高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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