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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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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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 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站间距不低于2.0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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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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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加油站网点规划的确认。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网点规划确认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依法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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