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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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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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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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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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网点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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