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a426ce46bd97f192379e94e

第六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

- 29 -

法制办颁发的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并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四)转让申请成品油经营预核准批复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经信委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通过欺骗、贿赂、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 30 -

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