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协议书怎么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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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行庭可能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

措施:第

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

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

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

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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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第

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

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

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

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

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

执行。 第

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

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

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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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除承担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上述八种措施外,同时要被纳入最高院201X年启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该信息系统也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19个部门)联网公开披露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这种联合披露,被执行人将被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行业准入,其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

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 一旦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这些信息将被国家机关其他的信息系统所链接,通过这种链接使其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带来严重后果,同时被执行人在投资、融资、置业、出行、消费等方面和环节将受到限制。试想被执行人融资——银行不给贷款,投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不颁发许可执照,置业—

—房地产不予登记,消费——被限制,甚至出行连飞机票都不能 购买。在这种代价面前。权衡利与弊,最终还将回归到自动履行尊重

法律这样的行为上面来。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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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

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

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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