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全文及详细解释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行政处罚法全文及详细解释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a7eab3167ec102de2bd8922

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向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在第四十五条的[释义]中作介绍。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调查程序]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的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前已论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否则,因其泄露行为而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泄露秘密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审查程序]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审查程序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还必须经过审查程序。这也是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之处。一般程序适用于违法情节比较复杂、处罚幅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这类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不能轻率作出。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负责人集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认真的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于行为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违法事实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是指其种类、幅度等与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相适应的行政处罚。二、对于行为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对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有一部分侦查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来行使。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使具有犯罪行为的人依法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应该明确的是,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审查程序是一般程序中具体办案与决定处罚分开的体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程序的具体工作,由其他执法人员办理。而审查程序的工作,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进而作出相应决定的工作,则要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负责人集体去做。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释义]: 本条是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内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条[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释义]: 本条是对当场交付或者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有关送达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