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a9fa5016bec0975f565e274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对行政处罚当事人 陈述申辩听取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0-04-12 [字体:大 中 小]

一、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意义

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或线索,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明自己的主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其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减少错误。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但也确有一些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较轻或者依法不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于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工作疏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正确作出处罚起到重要的作用。

2、事先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述申辩这一程序制度,体现了公开、直接、言词等现代诉讼的原则,在这一程序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的地位得到校正,当事人享有通过适当活动收集证据施加积极影响的机会,有利于增加办案透明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法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采取简单的方式在处罚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则采取比较正式的告知方式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比较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则采取听证程序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既可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那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行政处罚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在强调依法行政和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让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利于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化解矛盾,同时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规则要求

第一、对指控进行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程序,是针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所告知的内容的指控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与申辩权,也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这项权利的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种种理由剥夺当事人这一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充分的尊重和予以保障。

第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法律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置之不理,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的异议和辩解,可能有的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无论是真是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细心听取。

第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复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并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有出入矛盾的地方,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证据确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作为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简单粗暴地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轻率地加以否定。

第四、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既然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就不能因为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而加重处罚或受到责难,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何时提出。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使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一程序制度不致于流于形式而落空,应对这一规定设置保障措施。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为图省事、简便,在调查阶段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当场陈述意见和申辩,并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证据。这种作法与法律精神是明显不符的,第一、在不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核行政处罚的机构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处罚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不是执法人员在当场告知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那么告知义务就流于形式,当事人的申辩也就失去意义。第二、要求当事人当场表述、申辩,有可能使当事人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压力的情况下不敢陈

述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屈从于执法人员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说明当事人享有三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限的冷静思考。是否有理由、是否要陈述申辩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第三、要求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当场表态和申辩,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执行者的原则。由于执法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调查者,是处罚案件一方的当事人,难免持有某种偏见,片面认为自己的判断正确,从而听不进不同意见,甚至对申辩者打击报复、编织理由,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能是在违法行为调查终结,经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进行核审,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形成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的基础上进行陈述申辩。其他任何时间、阶段的陈述申辩得不到法律规定的保护。

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谁听取和核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什么机构听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较原《程序暂行规定》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所进步,但没有规定由工商机关那个部门具体落实这一制度,笔者认为,陈述申辩的听取应由法规核审机构具体受理并组织实施,理由一是程序规定了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审查,也就赋予了核审机构独立于办案机构以外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的职责,直接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纠正其调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难免存在自己否认自己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不能很好正视存在的问题。因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一种特殊(非正式的)听证活动,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权利首先是通过程序中立性原则加以保障的,只有中立,才能保障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辩权。理由二是由办案机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由于听取陈述申辩一方的行政执法人员,难免受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不当动机的影响,形成听而不进或者消极、被动态度应付听取,不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从而影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工作的开展。因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应由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负责,在

实践中已证明这一作法是切实可行的。 3、听取陈述申辩如何操作。

一般情况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法规机构采取阅读听取;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对相对人的口头意见,由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听取的依据。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所反映的问题,诸如事实问题,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结果,证据问题,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认定违法经营商品的数量和货值问题,处罚依据适用问题,处罚种类和幅度问题。一方面对照案件调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一一的核对。一方面针对当事人反映出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等问题,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核实,二是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对,取得真实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后,对认定事实不准的法规核审机构通过核审予以改正;对认定数量、货值不符的进行修正;对处罚依据不当的进行修改;对处罚种类和幅度有误的进行重新调整,对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幅度。

对上述采纳的意见,法规机构应通过《行政案件核审表》,在核审意见栏中予以载明,明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以此作为办案机构上报局长批准,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确定的依据和参考的意见。■ 作者单位:新洲分局 摘自《武汉工商》2010年3期(作者:董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