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建设问题解答(目录、解答)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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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接转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一般可由基层工会组织直接办理。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劳务派遣工在劳务公司参加工会组织的,由劳务公司工会管理其会员关系,并将其会员关系转到用人单位代管,参加用人单位工会活动,当劳务派遣工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工会将劳务派遣工的会员关系转回劳务公司工会;劳务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会可吸收劳务派遣工入会,其会员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

52. 哪些情况下会员可以保留会籍? 《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员会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会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2)会员失业,尚未安置就业或实现再就业;(3)离开工作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如参军、离职上学、长期病休、出国等;(4)调离原单位,而调入单位暂没有建立工会组织;(5)加入工会组织的轮换工、季节工因季节性离开工作单位,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尚未就业的。

53. 如何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

办理保留会员会籍,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其《工会会员登记表》和《工会会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的时间,由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负责人通知其本人从何时起停止交纳会费。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后,离退休职工的会员证可由本人保存,免交会费;其他保留会籍的职工的会员证由个人保管,待其再就业时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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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保留会籍的会员,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4. 如何办理会员恢复会籍手续?

当保留会籍的会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恢复时,工会组织应当根据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及时办理会员恢复会籍手续。对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会员职工,其恢复会籍的手续应通过其所在工会小组进行申报,由基层工会在该职工的《工会会员登记表》和《工会会员证》上注明恢复会籍日期,通知其从何时起继续参加活动并交纳会费;对在原单位保留会籍而后到外单位工作的会员,持《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承认其会员资格,并在一个月内通知其恢复会籍,开始交纳会费。

55. 如何办理会员退会手续? 《中国工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通知本人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56. 如何办理开除会员手续?

凡是被依法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依法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是工会会员的应开除其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通知本人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57. 离退休会员是否享受工会为在职会员举办的福利待遇?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从理论上讲,保留会籍者还具有会员资格,但已不同于在职在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一般不再参加工会的组织生活,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是否享有工会组织举办的有关福利待遇,主要应当依据工会经费来源确定。基层单位行政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基数,不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因此,保留会籍者要求同在职会员一样享有福利待遇是不现实的。为离退休会员举办的福利待遇,应当由离退休职工服务部门负责。如果是单位行政方委托工会组织举办的福利,是否包括离退休会员,由单位行政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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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如何建立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建立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积极体制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的形势下,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工会干部保护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管理,从本地区的现状出发,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层工会干部协管的具体办法,从制度上明确工会主席人选的产生、考察、协商确定、民主选举、任免调动、撤换和工资福利待遇等主要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二是对一些难以产生工会主席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向企业选派工会主席,选派的工会主席,其工资福利由负责选派的工会组织承担,采取这种方法,既可以使工会干部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又能够使工会干部按照上级工会组织的要求和职工会员的意愿开展工作。三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从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对工会干部的权益进行保护。上级工会组织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会干部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合法权益被保护的情况。四是按照《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实施保障。《工会法》中对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时间的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障、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五是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59.基层工会干部应当具备那些能力素质?

《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指出:“要以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作为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负责人,要讲政治、讲大局,有明确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要有单位意识、企业意识,更要有社会意识,既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还要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要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形成融洽的人际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认真学习掌握工会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善于发现、分析、研究劳动关系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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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机制,帮助职工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熟悉和掌握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思想状况,尊重和理解职工的意愿要求,对职工群众充满感情,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努力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

60. “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享受什么待遇?

2005年,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评比、表彰,并授予了100名同志“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按照全国总工会、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件规定,被授予“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61. 工会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要求?

工会领导班子主要是指各级工会领导成员,即: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是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从工会工作的全局出发,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和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知识互补、团结坚强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切实把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能力的团结合作、清正廉洁、想干事、能干事的坚强领导集体。

62. 为什么选拔任用工会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 这是做好工会干部工作的重要保证。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应把握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一是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制定。凡属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干部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必须由中央统一制定或批准。各级工会的党组织所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改革措施,必须与中央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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