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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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臵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

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011年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评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

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侬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 -* 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

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 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