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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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具体分工方面,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臵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

3.6补正检查:指各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清理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包括台账的完整性、整改的有效性、项目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贷款合同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统计分类不准、整改措施不力、监管要求不落实、没有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订正等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

4、借款人自有现金流:本《通知》中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臵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5、风险定性:本《通知》中风险定性是指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 5.1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5.2基本覆盖: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

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

5.3半覆盖: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含)至70%之间。

5.4无覆盖: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以下。

6、分类处臵: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平台贷款特征和自有现金流等情况,对平台贷款采取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处臵方式。

6.1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完成三方签字,并经借款人所在地银监部门确认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的贷款. 6.2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部分贷款有望达到商业化贷款条件,即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达标一笔分离一笔”的原则,将其从平台贷款中分离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

6.3清理收回:是指拟直接收回的贷款。

6.4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是指除以上三种处臵方式外,仍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6.5平台贷款:本《通知》中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上述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类和仍按平台处理类贷款均属此类。

7、地方政府担保:本《通知》中地方政府担保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3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