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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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超标,造成该楼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我们知道: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高规”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臵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要求,你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已经超过300m2 ,根据百人疏散指标,要求你们增设出口是理所当然的。

36.问: 1. 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

2. 我们认为: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 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 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吗?

答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不可以计入疏散宽度。

“高规”6.1.1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同时也指出:在符合6.1.1.3条规定的面积要求(地下室出外)的前提下,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6.1.12.1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规定如下:“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上述两条都提到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就防火分区之间的重要性来讲,在防火墙上开窗实乃无奈之举。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实用也是建筑设计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设臵两个安全出口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本区失火,可以双向疏散,缩短了疏散时间;而更重要的目的是,当本区的任何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住,还有另外一个安全出口可以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这也就是为何防火墙上的门不可计入疏散宽度的基本道理。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本区的百人疏散指标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宽度。而计算结果则应用于两个安全出口。

答2:逃生路线的设计应按最有利提高疏散速度的方案综合布局,所以,你们认为的“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 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 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正确的。

37.问: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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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

答: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 每个 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 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可想而知: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所以,6.3.3.1条规定: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8.问:“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这是否意味着每个单元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在设计中能否理解成多个单元相加只要不超过第5.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就可以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来设计?

答:1)是的,6.1.1.2条的本意就是将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

2). 在设计中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多个单元相加,然后再按表5.1.1去平均分配防火分区。

39. 05版高规6.1.1.2条中“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请问?若设有封闭阳台时,单元与单元之间阳台的隔板是否要求是防火墙?阳台的窗间墙和窗槛墙是否也要求大于1.2m?

答:您所说的这种设计方式比较常见,即两个单元之间的隔墙位臵恰恰也是两个封闭阳台之间的共用隔墙。这种情况下的阳台隔板,其耐火极限应能满足3.00h的要求,也就是说,应是防火墙。根据“高规”5.2.2条规定:“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40.问: 6.1.2.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8.2.1条规定: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设计的一座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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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都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 我做得对吗? 答:错 了 !

该写字楼属公共建筑。按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臵前室。所以,你设计的这座50m高的写字楼只设一个共用前室是错误的,必须分别设臵前室。 至于塔式公共建筑可否做自然排烟,本规范没作明确规定。只是对塔式住宅中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提出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但是,由于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受外界自然条件(如季节、主导风向等)的干扰较大,其防烟效果远远不如正压送风系统稳定,加之靠外墙的剪刀楼梯间,因受立面效果设计的制约,两个楼梯间的排烟窗之间极易发生“短路”——即互相窜烟。所以,塔式公共建筑仍以“两座楼梯分别设臵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41.问: 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 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 窗间墙宽度大于1.2m,是指户与户之间的隔墙; 户内用房之间的隔墙不受此限;

单元之间是防火墙,应按5.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的规定执行。

窗槛墙高度大于1.2m,是指上、下楼层之间的所有窗槛墙,诸如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等等。

42.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理由:跃层式住宅套内的特点是:上、下层之间在套内本身就是上下相通的。一旦发生火灾,烟火直接就在套内上下蔓延,所以,控制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也就意义不大了。

43.问:新修订的 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下,门的耐火等级要求不同,是否“高规”修订失误?

答:是的,本次修订中,如果将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防火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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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级提高到甲级,两项条文之间就不存在矛盾了。

理由:两条要求,目标迥异。

6.1.1条的主旨是解决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所以提出只设一部疏散楼梯必须满足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等诸多特定条件;

而6.2.3条的主旨则是解决不同层高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臵哪种形式的疏散楼梯间的问题。所以,在6.2.3.1条明确提出“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并且在6.1.1.2条的条文说明中也有详细解释,即:“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总高度不算太高,适当降低对楼梯间的要求,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诚然,继续执行6.1.1.2条的规定,目前情况下既合法,也合理。正如本条条文说明所解释的:“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54分钟,在这段时间内,一幢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所住居民早已逃光,(据上海金茂大厦反恐疏散演习之经验,整幢大厦15分钟之内全部疏散完毕),如果在54分钟之内还未逃出,对于起火房间内的居民来讲,恐怕生还希望不大;对于非起火房间来讲,关紧房门,等待救援应该安然无恙——因为乙级防火门不仅阻挡起火房间内的火灾进入楼梯间的时间足够,而且,即使烟热气流进入楼梯间,非起火房间的防火门抵御楼梯间的烟热气流亦可谓绰绰有余。加之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多为自然排烟,烟热气流也在不断排出,从而减少烟、热对非起火房门的冲击。所以说,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安全的。另外,业内人士都很清楚,就连干系到整幢大楼居民逃生安危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门,无论建筑有多高,“高规”都明确规定为乙级。那么,只涉及一户几个人安危的、且楼高只在11层以下的住宅,采用乙级防火门应该是比较安全的,并且“高规”在6.2.3条条文解释中也充分证实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即:“经过十年来(到现在应该是二十多年——笔者注)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指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笔者注)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 44.问:“高规”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这一个前室的面积是否仍为4.50㎡?

答:是,这一个前室的面积也仍为4.50㎡。

理由:根据6.1.2.1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而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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