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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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受让股权(或股份,下同)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金融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和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自治区级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2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七条 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市国资委派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3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含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情况);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季度简报(第四季度简报与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有关内容见附表2),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核准管理。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全资或控股或参股新公司的设立; (四)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投资项目; (五)年度投资计划追加的项目;

(六)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七)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八)划转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的; (九)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十)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核准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董事会决定上报项目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30个工作日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正式做出投资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须报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如核准事项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须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中市国资委推荐、建议任命的人员在核准事项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在预审过程中,认为必要时,还需征询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 (四)市国资委签发审核意见。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