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学习笔记 - 8.资源税+环保税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CPA税法学习笔记 - 8.资源税+环保税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b2456b8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46

8.资源税+环境保护税(7%)

1/ 2

? 资源税 单一环环节、一次课征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石的单位(包括个体户) 有矿的: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 没矿的:税务机关核定 ◆税目、税率 (一)税目

1.原油:天然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原矿或精矿

5.其他非金属矿:含煤层气(暂不征收) (二)税率

1.从价定率(主要方式);从量定额(粘土、砂石) 2.伴矿没有规定税率的,按主矿税率增税

3.开采未列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税目税率,并备案 4.开采不同税目税率,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5.煤炭资源2%—10%

省内煤田,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公布前报财政部、国税总局审批;跨省煤田,财政部、国税总局定 ◆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依据: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单独核算的运杂费、符合条件代垫运费、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用于非税项目:按纳税人自己对外销售平均价计征 2.关联公司销售:按关联公司销售价格(不含税)计税 3.开采直接出口:按其离岸价格(不含税)计征 (二)从量定额计征依据:实际销售数量、视同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 1.从价、从量

2.收购未税代扣代缴:S=收购数量/金额×单位税额/税率 (二)特殊计税规定

对象:原矿、精矿(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1.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

换算成税率对应的矿产品质,再计征

2.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单一环节、只征一次)

已税不再税:分别核算准予扣减,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扣减 3.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增值税的,通常适用17%增值税,但天然气适用11%增值税率,(资源税为价内税) (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税方法

征税对象:原煤(洗选煤要折算为原煤后计税) S=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S=洗选煤销售额×

1.原煤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运费、建设基金、装卸、仓储等费用 开采原煤直接销售或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开采原煤连续加工洗选煤,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 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

F=(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F=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

●同时销售原煤、洗选煤,分别核算,否则按原煤计算 3.特殊销售情况

连续生产:原煤——洗选煤——化工品 4.扣减额计算

外购已税原煤(洗选煤),混合销售,扣减购进金额后计税

◆资源税减免税 (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油:减征40% 三次采油:减征30% 深水油气田: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2016.7.1铁矿石减按40%征收,优惠取消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废渣、尾矿,省级自定 3.开采年限15年以上的减征30%

4.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填充开采,减征50%

5.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分别核算的,暂不计征,否则同主矿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月:期满10日

1、3、5、10、15日:期满5日预交,次月10日申报结清 (三)纳税环节和地点 1.纳税环节

单一环节、一次计征,连续加工精矿——销售精矿时纳税 2.纳税地点(属地性)

(1)矿产品开采地、盐的生产地

(2)跨省开采的,在各省按照销售量分别缴纳 (3)代扣代缴人收购,向收购地纳税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9个省市区,水资源费改税

(一)纳税义务人: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 ●不征水资源税的6种情况

1.临时应急(公共需要、调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用自身水塘水库的水 3.生活和零星饲养的少量取水 (二)税率(差别税率)

地下高于地表、超采区地下水高于非超采区、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取用水量;2.排水量(采矿、工程建设疏干排水) 3.水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四)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免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

3.未接入公共水管的军队、武警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 5.采油排水封闭回注,免 (五)征收管理

1.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2.取用当日有义务,按季或按月(农业超限按年)征收 3.跨区调水,由调入地税务机关征收

? 环境保护税 8.资源税+环境保护税(7%)

5.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

2/ 2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2)符合标准的储存污水、垃圾,免

(3)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征税 ◆税目、税率

计税单位:每污染当量、每吨、超标分贝

定额税率:固体废物、噪声全国统一标准,大气、水污染物税率由省及相当单位人民政府拟定,报同级人大常委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噪声

1.100米内多处按最高计算,超100米多处噪声按两单位计 2.同一单位不同作业场所,分别计算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日,减半计算

5.夜间频发突发和偶然突发,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高的计 ◆计税依据

(一)基本依据

1.大气污染——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Kg) 2.水污染——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当量值) 3.固体废物——排放量(吨) 4.噪声——超规定的分贝数 (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

大气污染:对前3项污染物征税

水污染:第一类水污染对前5项污染物征税 其他类水污染对前3项污染物征税 (三)计税量的确定方法 1.合规监测设备的数据 2.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 3.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4.按照抽样测算核定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大气:S=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选出前3项相加) (二)水污染物:

1.一般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浓度值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当量值Kg

2.禽畜养殖业水污染: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量÷当量值 3.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当量值(吨)

4.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污染当量值(吨*倍)

5.医院水污染: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当量值

(三)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 非法倾倒、虚假申报,不再减除。 ◆税收减免 1.暂免征税

(1)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不含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 (3)依法设立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标的污染物 (4)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2.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污当日 2.主管机关:排污地

3.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季度终了日起15日内缴纳 4.按次申报缴纳的,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15日内缴纳